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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幼童專用車之管理,以確保行車 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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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幼童專用車,係指本府所轄公立及在本府登記有案之幼兒 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幼童專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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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各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一)本府教育處辦理下列事項: 1.申請購置幼童專用車同意書之核發事項。 2.幼童專用車保養及駕駛人管理之督導事項。 3.幼童專用車過戶、領牌後之備查事項。 (二)公路總局彰化監理站辦理下列事項: 1.幼童專用車購置之審核及發照事項。 2.幼童專用車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事項。 3.幼童專用車車身顏色、標識之檢驗事項。 4.幼童專用車保養紀錄卡之輔導建立及查驗事項。 5.其他配合教育機關辦理幼童專用車管理、督導及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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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購置幼童專用車,應檢附本府教育處之同意書向公路總局彰化監 理站申領牌照,並於領牌後報本府備查;所購幼童專用車以新車為原 則,如係舊車,以使用中之幼童專用車為限,並經本府核准後,向監 理站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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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幼兒園載送幼童以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使用他種車輛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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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幼童專用車超過出廠十年者,應即汰換,不得當幼童專用車繼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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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幼童專用車車身各部規格、車身顏色及標識應合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幼童專用車並應於駕駛室兩邊外側加漆政府立案 字號。 幼童專用車車體外面繪製廣告,除車體前後兩面不得繪製外,其餘應 依廣告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且不得塗蓋車體兩側原有之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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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幼童專用車駕駛人必須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 且體格檢查合於下列標準: (一)身體及心理狀態: 1.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健全無殘廢。 2.手指完整無缺且無不正常狀態。 3.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二)視能: 1.視力:左右兩眼裸視測驗目力均達○·八或矯正目力達一·○以上 者。 2.視野:左右兩眼各一五○度以上者。 3.辨色:能識別紅、綠、黃之顏色者。 (三)聽力:經儀器測驗兩耳能辨別音響者。 (四)其他: 1.血壓:除收縮壓力應在九十至一百六十毫米汞柱之間,弛張壓力 應在五十至一百毫米汞外,並須經醫師檢查該二種壓力比例適宜 者。 2.無心臟病、精神病、結核病、花柳病者。 3.無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4.無其他不適駕馳之疾病者。 幼童專用車駕駛人應於每年七月至公立醫院或勞保、健保指定之醫院 檢查體格,並將體檢表結果留園備查,不合前項之標準者,應即停止 駕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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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幼童專用車專供接送幼童,應派專人隨車妥善照顧,其乘載人數須標 示車前左右兩側,不得超過核定乘載人數,並應妥為規劃行駛路線, 擇定安全地點供乘員上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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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幼兒園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對幼童專用車駕駛人應督導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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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幼童專用車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半年應至合格汽車修理保養廠(具 營利事業登記,其營業項目應列有汽車修理業)辦理車輛各部機件 之檢查、校正、修理、更換及車身各部檢修等工作,並於保養紀錄 卡(如附件 1)載明以備檢查,車輛辦理年度定期檢驗時,並應繳 驗該保養紀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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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教育處得不定期抽查,或會同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檢查,並將檢 查結果追蹤備查,以維持幼童專用車行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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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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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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