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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範圍: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者。
(二)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度在十八公尺以上(屋頂層除外)之建築
物。
(三)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
過三層之建築物。但開挖邊界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
度者,不在此限。
(四)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圖所劃設之活動斷層地區或經中央地質主管
機關公告之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其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
礎)在七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五)其他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為有必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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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機關: (一)台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二)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三)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四)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 (五)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六)其他經本府同意之專業機關或團體。 各審查機關、團體之審查人員以參加前各機關、學會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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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方式: 起造人於領得本府核發之建造執照後,應自行擇定第二點所列審查機 關、團體之一,並檢送審查所需書圖文件至本府,由本府函請該機關 、團體審查,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案仍由原審查機關、團體辦理。 但建築物之結構係由擔任審查人員設計者,不得委託該審查人員所屬 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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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方式: (一)每一案件之審查人員應在五人以上,除較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件 外,應以公開形式審查,並容許自由旁聽,對審查通過之結構計算 書及施工圖說,須加蓋審查人員圖章及審查機關印鑑並具審查意見 書。 (二)本府認有必要得於審查機關審查完成送回本府時,邀請審查機關簡 報說明。 (三)委託審查之案件係由審查人員所設計者,該審查人員不得參與該案 件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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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作業: (一)審查費用由起造人支付,並由起造人逕向審查機關繳納。 (二)建造執照審核,除依照內政部訂頒之「改進建築管理方案實施要點 」改進措施之作業要點二,應審核之主要項目審查合格發照外,有 關由建築師簽證負責之結構部分,均列入必須抽查管理,由本府依 第三點之委託方式於發照後一個月內辦理委託審查,且應依建築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申報開工期限以前,經審查合格將審查結果通知本 府,始得申報開工,逾期執照依法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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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時限: 委託審查案件須於文到後二個月審查完成,並將審查結果函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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