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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護理機構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89)彰府法制字第129736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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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護理機構,係指下列機構:
一、護理之家機構。
二、產後護理機構。
三、居家護理機構。

第 3 條
護理之家機構收費基準如下:
一、一般照護費:月托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四萬五千元;日托費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元。
二、復健費、因病就診費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
三、材料費按實計價。
四、設有日間照護者:月托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三萬元,日托費新臺幣
    八百元至一千二百元,機械費每日新臺幣三百元至四百元,交通費每
    日新臺幣三百元至五百元。

第 4 條
產後護理機構收費基準如下:
一、產後照護費每日新臺幣七百元至一千元,托嬰費每日新臺幣八百元至
    一千元,伙食費每日新臺幣三百元至五百元。
二、材料費按實計價。
三、因病就診費用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

第 5 條
居家護理機構收費基準如下:
一、醫師訪視費、護理訪視費、執行單項插管費、執行二項插管費,執行
    三項插管費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
二、交通費每次新臺幣三百元至五百元。
三、材料費按實計價。

第 6 條
護理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收費基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照護收費,應報本
縣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