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自治條例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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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護理機構,係指下列機構: 一、護理之家機構。 二、產後護理機構。 三、居家護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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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護理之家機構收費基準如下: 一、一般照護費:月托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四萬五千元;日托費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元。 二、復健費、因病就診費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 三、材料費按實計價。 四、設有日間照護者:月托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三萬元,日托費新臺幣 八百元至一千二百元,機械費每日新臺幣三百元至四百元,交通費每 日新臺幣三百元至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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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產後護理機構收費基準如下: 一、產後照護費每日新臺幣七百元至一千元,托嬰費每日新臺幣八百元至 一千元,伙食費每日新臺幣三百元至五百元。 二、材料費按實計價。 三、因病就診費用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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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居家護理機構收費基準如下: 一、醫師訪視費、護理訪視費、執行單項插管費、執行二項插管費,執行 三項插管費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 二、交通費每次新臺幣三百元至五百元。 三、材料費按實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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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護理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收費基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照護收費,應報本 縣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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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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