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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助產所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89)彰府法制字第129737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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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助產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助產所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接生費、產前、產後檢查費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支付
    。
二、出生證明費 (每份) 新臺幣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會陰沖洗費每次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

第 3 條
助產所收費不得違反前條之基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收費,應報衛生
主管機關核定。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