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服務守則 |
第 6 條 |
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服勤時應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 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之必要時,應依加班有關規定辦理。 請假應先向服務單位提出,經工友管理單位登記後,始得離去,另未辦請 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 者,均以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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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但因工作性質特殊,經單位主管核 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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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工友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職工作 ,除交辦任務外,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聚眾嬉戲、酗酒賭博、 吸食或販售毒品、高聲喧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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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儀容衣履要整潔,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接聽電話,答詢聲調,均應 謙和有禮。遇有來賓接洽詢問,應親切接待,並立即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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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不得任意翻閱,並不得延誤時效;對於公用物 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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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打架或謾罵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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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不得洩漏本府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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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機關參觀,或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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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 約之情事外,本府得先扣除其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後,再依規定辦理退 休、資遣或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工友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申請復職 ;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工友之事由外,視同辭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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