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應辦統計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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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辦統計範圍
以本府應辦理之各項統計為主,本方案計分為3大類、28中類、107小類、242細類及794個統計項目(詳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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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方案係以最小層級之統計項目為業務劃分依據,辦理機關已依業務職掌予以明列,因此,各類統計項目不列彙編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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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方案各分類、統計項目及其辦理機關(單位)詳「附表2、各類統計項目辦理機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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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分類系統係各級政府機關公務統計報表(以下簡稱報表)之編碼依據,爰配合中央各部會規劃之報表表號修正作業期程,按資料類別辦理報表表號之修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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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主計處未來應配合中央各機關及本府各機關(單位)業務調整之需要,適時檢討本方案之分類架構及統計項目,經與各業管機關(單位)共同商定後,依本府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並將修正結果以電子書方式,上網提供各界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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