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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359742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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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道路障礙清理
第 58 條
人行道與慢車道間之L型側溝,不得破壞、更改或設置三角形物。
第 59 條
營業性汽車修理場所,不得在寬度六公尺以下之巷道內,開闢汽車出入口

第 60 條
下列行為應予禁止:
一 在道路堆置或棄置有礙交通之物品。
二 利用道路作為工作場所。
三 非經許可利用道路擺設攤位。
四 其他不當使用道路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