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 章 撫卹及因公受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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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其撫卹年資之計算,依工友
管理要點第二十四點規定辦理。工友遭遇職業災害之補償,依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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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年資之計算,依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四
點規定辦理。撫卹金給與標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服務年資,應比
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卹金。但其服
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比照勞基
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給撫卹金,並得扣除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提撥之退休金數額。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
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辦理。遺族領受撫卹金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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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工友死亡,除發給遺族撫卹金外,並發給殮葬補助費。因遭遇職業災害或
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除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喪葬費外,並得依本點規定發
給殮葬補助費。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本俸俸額
計算,補助七個月。
發給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族領受。由遺族共同支付者
,依各遺族實際支付比例領受。其無遺族者,得由本府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
工友遺族領受殮葬補助費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