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章 撫卹及因公受傷 |
第 59 條 |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其撫卹年資之計算,依工友 管理要點第二十九點規定辦理。撫卹金給與標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 之服務年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 給其遺族一次撫卹金。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不另發給撫卹 金。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工友遺族所領撫卹金不須抵 充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死亡給付。但所訂之工作規則或與工友所簽訂之勞動 契約有特別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之認定、工友遺族領受撫卹金之 順序、時效及其他有關事項,除工友管理要點有規定者外,依勞動基準法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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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條 |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年資之計算,依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七 點規定辦理。撫卹金給與標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服務年資,應比 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卹金。但其服 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不另發給 撫卹金。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 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辦理。遺族領受撫卹金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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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
工友死亡,除發給遺族撫卹金外,並發給殮葬補助費。因遭遇職業災害或 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除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喪葬費外,並得依本點規定發 給殮葬補助費。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本俸俸額 計算,火化者補助七個月,土葬者補助五個月。 發給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族領受。由遺族共同支付者 ,依各遺族實際支付比例領受。其無遺族者,得由本府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 工友遺族領受殮葬補助費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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