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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工友工作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勞動字第1020014959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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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撫卹及因公受傷
第 59 條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其撫卹年資之計算,依工友
管理要點第二十九點規定辦理。撫卹金給與標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
之服務年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
給其遺族一次撫卹金。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不另發給撫卹
金。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工友遺族所領撫卹金不須抵
充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死亡給付。但所訂之工作規則或與工友所簽訂之勞動
契約有特別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之認定、工友遺族領受撫卹金之
順序、時效及其他有關事項,除工友管理要點有規定者外,依勞動基準法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 60 條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年資之計算,依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七
點規定辦理。撫卹金給與標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服務年資,應比
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卹金。但其服
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不另發給
撫卹金。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
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辦理。遺族領受撫卹金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規定辦理。
第 61 條
工友死亡,除發給遺族撫卹金外,並發給殮葬補助費。因遭遇職業災害或
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除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喪葬費外,並得依本點規定發
給殮葬補助費。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本俸俸額
計算,火化者補助七個月,土葬者補助五個月。
發給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族領受。由遺族共同支付者
,依各遺族實際支付比例領受。其無遺族者,得由本府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工友遺族領受殮葬補助費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