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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0361809號 令
法規體系:
消防類
立法理由:
修正對照表.pdf
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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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二 章 互助人、受益人
第五條
義勇消防人員於參加編組期間,均為互助人。
第六條
本辦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外,為互助人本人。
第七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 配偶。
二 子女。
三 父母。
四 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子女如未成年,其應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第八條
互助人無前條規定遺屬時,其喪葬互助金之具領順序如下:
一 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 互助人所參加之互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