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互助人、受益人 |
第 4 條 |
義勇人員福利互助,以警察局及其所屬機關為參加互助機關,並辦理有關 互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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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義勇人員於參加編組期間,均為互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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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外,為互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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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子女如未成年,其應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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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互助人無前條規定遺囑時,其喪葬互助金之具領順序如下: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互助人所參加之互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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