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管理權責劃分 |
第 4 條 |
公有物品之登帳、盤點、報廢等管理業務,由行政科統一管理,使用單位 及請購單位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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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請購及使用單位(科、室、場、大隊、分隊等)應指定專人擔任單位保管 人,負責管理各單位公有物品登記管理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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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各單位之公有物品,由個人使用部分,以使用人為保管人;共同使用部分 ,由單位主管指定專人擔任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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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單位保管人應善盡保管之責,妥善保管該單位之公有物品,隨時監督並注 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 使用人如因疏失而招致遺失或損毀,應視情節輕重,依「彰化縣政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經管縣有財產遺失或毀損賠償方法及金額計算方式基準」賠償 或議處。 公有物品交接時若發生物品短缺情事,除有不可歸責於保管人者,由使用 單位主管及單位保管人向使用人追繳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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