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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359742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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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權責之劃分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市區
道路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為各所轄鄉(鎮、市)公所。
第 4 條
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有關本縣市區道路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有關本縣市區道路長期性修築、改善及養護發展計畫之審議與協助
      重要路線之修築及改善事項。
(三)有關本縣市區道路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二、管理機關:
(一)有關市區道路鄉(鎮、市)自治規約之擬定事項。
(二)有關鄉(鎮、市)市區道路基本資料及交通流量資料之蒐集、統計
      及建立事項。
(三)有關鄉(鎮、市)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及管理之擬定與執行
      事項。
(四)有關鄉(鎮、市)市區道路之管理維護使用費徵收事項。
(五)有關鄉(鎮、市)市區道路人行環境無障礙設施清查、改善之擬定
      與執行事項。
第 5 條
管理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視實際需要擬定道路及附屬設施之修築、改善
及養護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於年度終了時,予以考核。
第 6 條
市區道路及其附屬工程、路面、路肩上下公共設施之有關資料,應由管理
機關設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