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考核與獎懲 |
第 43 條 |
工友在本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應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而已 達六個月者,應予以另予考核。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年資銜接,具有 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各機關相互同意轉僱。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 三、在同年度內,普通工友、技術工友相互改僱。 工友於同年度內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退離或亡故者,均准辦理另予考核 。考核年資併計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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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
工友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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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
工友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 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 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 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 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支原餉級。 工友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 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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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
工友獎勵或懲處之具體事蹟、標準,均參照「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 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公務人員獎懲相關規定辦理。獎懲事件得審酌其 動機、原因、影響,平日表現及事後態度酌予加重或減輕其獎懲。工友之 獎懲均由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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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 |
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以其平時考核為依據,並參採獎懲及請假情形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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