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 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會組政團。每位議員以參加一個黨團或政團為 限。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 內政部備查。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 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