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道路管理權責及幹支線區分 |
第 一 節 權責之劃分 |
第 3 條 |
本規則所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市區 道路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為各所轄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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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有關本縣市區道路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有關本縣市區道路長期性修築、改善及養護發展計畫之審議與協助 重要路線之修築及改善事項。 (三)有關本縣市區道路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二、管理機關: (一)有關市區道路鄉(鎮、市)自治規約之擬定事項。 (二)有關鄉(鎮、市)市區道路基本資料及交通流量資料之蒐集、統計 及建立事項。 (三)有關鄉(鎮、市)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及管理之擬定與執行 事項。 (四)有關鄉(鎮、市)市區道路之管理維護使用費徵收事項。 (五)有關鄉(鎮、市)市區道路人行環境無障礙設施清查、改善之擬定 與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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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管理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視實際需要擬定道路及附屬設施之修築、改善 及養護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於年度終了時,予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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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市區道路及其附屬工程、路面、路肩上下公共設施之有關資料,應由管理 機關設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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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道路幹支線之區分 |
第 7 條 |
道路幹支線之區分如下: 一 幹線道路:供車輛直接通過之快速道路、主要道路及林園道路。 二 支線道路:供兩旁人車直接出人之次要道路及巷道。 前項區分規劃完成後,管理機關應公告之, 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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