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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0361072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立法理由:
總說明.pdf
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公布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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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六 章 縣法規之管理
第 31 條
縣法規之制定、訂定、修正及廢止,各該業務主管單位應指派熟諳該管業
務並具有法律知識之人員負責研擬,並於提報縣務會議前,送經本府行政
處審查。
第 32 條
縣法規之制定、訂定、修正、廢止、延長、停止或恢復適用,由本府行政
處統一辦理公布或發布。
第 33 條
縣法規由本府行政處統籌彙整、分類並予編號列管及編印。
前項縣法規編號分為本府代號、類次號、個次號及修正次號四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