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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111005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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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行政單位
第26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27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議事組: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會議之準備、紀錄之整理、議案及人
    民請願案之處理、議事錄及公報(會訊)之彙編等事項。

二  總務組:關於事務管理、年度工作計畫、研究考核、印信典守、款項
    出納、會館管理、營繕採購、公產公務之管理、集會管理、車輛管理
    、文書檔案管理、廳舍管理、安全管理、工友管理、員工福利之管理
    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三  法制室:掌理法制事項。

四  公共關係室: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與媒體之聯繫、新聞資料之蒐集分
    析保管、議員國內外考察及各項活動之辦理、交際及簡介之辦理、其
    他涉外事務之協調與聯絡等事項。

五  資訊行政室:關於資訊系統之規劃、維護、管理、運用及圖書管理;
    議員及其公費助理費用請領、勞健保與勞退基金之辦理等行政事項。

第28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員、技士、組員、佐理員、書記。
第29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
項。
第30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31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32條
本會開會期間內,其事務人員得向縣政府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