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行政單位 | 
	
		| 第26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 第27條 |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議事組: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會議之準備、紀錄之整理、議案及人民請願案之處理、議事錄及公報(會訊)之彙編等事項。
 二、總務組:關於事務管理、年度工作計畫、研究考核、印信典守、款項
 出納、會館管理、營繕採購、公產公務之管理、集會管理、車輛管理
 、文書檔案管理、廳舍管理、安全管理、工友管理、員工福利之管理
 、資訊管理、圖書管理;議員及其公費助理費用請領、勞健保與勞退
 基金之辦理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三、法制室:掌理法制事項。
 四、公共關係室: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與媒體之聯繫、新聞資料之蒐集分
 析保管、議員國內外考察及各項活動之辦理、交際及簡介之辦理、其
 他涉外事務之協調與聯絡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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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8條 |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員、技士、組員、佐理員、書記。 | 
	
		| 第29條 |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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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0條 |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 第31條 |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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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2條 | 本會開會期間內,其事務人員得向縣政府調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