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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359742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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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人行道
第 22 條
公共設施管理單位埋設於人行道之地下管線,其人孔或水閥盒等附屬設備
之頂面,未與人行道齊平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履行者,管理機關
得代為履行。
第 23 條
人行道應維持平整暢通,並禁止不當使用。並依無障礙環境規定設置必要
設施,管理機關應予維持正常使用。如有圍堵,管理機關應予打通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