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議員 |
第2條 |
彰化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員,由縣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
得連任。 |
第3條 |
本會議員總額,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選出之議員名額為準
,共五十四名;如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必要者,其名額之調整依地方立法機
關組織準則第六條之規定。 |
第4條 |
本會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
誓者,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內政部召集,並由議員當選人互推一
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
長者主持之。
補選之議員,應於當選後十日內, 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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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本會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內政部備查,並函知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