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議員 | 
	
		| 第2條 | 彰化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員,由縣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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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條 | 本會議員總額,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選出之議員名額為準,共五十四名;如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必要者,其名額之調整依地方立法機
 關組織準則第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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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條 | 本會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 誓者,視同未就職。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內政部召集,並由議員當選人互推一
 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 長者主持之。補選之議員,應於當選後十日內, 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
 職。 | 
	
		| 第5條 | 本會議員辭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內政部備查,並函知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