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 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 戒。
前項懲戒,由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懲 戒方式如下;
一 口頭道歉。
二 書面道歉。
三 申誡。
四 定期停止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