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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消防局公有物品使用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彰消行字第1070014107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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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消耗用品管理
第 17 條
消耗用品分共通使用及單位使用兩類,經購置驗收合格後,由請購單位自
行造冊管理,消耗用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辦理報廢程序。
一、共通使用:指由行政科統一請購、登帳、保管之一般行政事務用品,
    領物人應填送物品領用表單。
二、單位使用:指各單位依業務需求請購之消耗用品,由業務單位負責登
    帳、領用、保存。
第 18 條
共通使用及單位使用之消耗用品各單位應製作相關報表,行政科於每年盤
點時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