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互助項目及互助金 |
第十六條 |
互助項目如下:
一 互助人本人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 互助人本人失能互助。
三 喪葬互助。
四 結婚互助。
五 生育互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失能,比照公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
第十七條 |
互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 互助人本人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住院者,給付醫療費
用(健保自付部分)百分之七十。但互助人本人每一年度給付總額不
得超過一萬五千元。
二 互助人本人失能互助:互助人本人全失能者,給付六萬元;半失能者
,給付四萬元;部分失能者,給付二萬元。
三 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六萬元;父母、配偶死亡者,給
付一萬元,仰賴撫養子女死亡者,給付五千元。
四 結婚互助:互助人僅限申請一次,給付三千元。配偶雙方同為互助人
時,可各自申請給付。
五 生育互助:互助人本人或其配偶生育者,每一新生兒給付三千六百元
。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臺灣及金馬地區設有戶
籍者為限;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在學、身體
失能、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校或公立醫院
所證明者。 |
第十八條 |
互助人因執行任務受傷者,應給付全額醫療費(健保自付部分);因而致
失能者,並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給付四倍之互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