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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0361072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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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縣法規之施行
第 17 條
縣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18 條
縣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
生效力。
第 19 條
縣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