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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359742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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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二 節 路基、路肩、路面
第 13 條
改善或翻修路基、路肩或路面時,仍須維持行車者,應明顯標示維持行車
之車道,並設置警告標誌。
第 14 條
市區道路加舖新路面時,管理機關應注意路拱及側溝排水,並通知在道路
下埋設管線單位,配合改善人孔、水閥盒等設施,使其頂面與路面平齊。
設有共同管道之道路,應將原有管線納入共同管道。但經主管機關核定不
宜納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