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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40022492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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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權
第15條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規章。

二、議決縣預算。

三、議決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