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消防局公有物品使用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彰消行字第1070014107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四 章 公有物品之報廢減損
第 13 條
公有非消耗物品已達報廢年限且請購單位確認喪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
修復而不符經濟者,使用單位應填寫「物品減損單」(附表 6)並附帳卡
及現況照片申請報廢,經陳奉核准後予以減帳。
第 14 條
各單位已報廢之公有物品,其為木質、布質、紙類、化學藥品及無變賣價
值之廢品,各單位應自行妥善處理。其餘廢品交由行政科統一拍賣處理,
未拍賣前各單位仍應妥善保管。
第 15 條
公有物品發生失竊、天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因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失時,
應依報廢程序處理。如係失竊者,應向警方報案備查;除非歸責於當事人
外,餘均按本規定第七條辦理,並由行政科依相關規定辦理公有物品減損
登記。
第 16 條
未達報廢年限之公有物品申請報廢減帳,由使用(保管)單位簽奉核定報廢後,始
得進行物品減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