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罰則 |
第 14 條 |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條之勘查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改善。 列管珍貴老樹未依前項規定限期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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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違反第十一條變更或停止之命令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改善。 未依前項規定限期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因工程而有侵害珍貴樹木之虞者,並得令其暫時停工,另行規劃足以保護 珍貴樹木之工程計畫報本府同意,始得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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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 未依前二項規定限期改善者,得按次連續連罰。 前項事實發生於公路範圍時,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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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且涉及刑責者,應先移 送司法機關偵辦。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 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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