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互助費之籌措、保管及運用 |
第十三條 |
互助費之籌措方式如下:
一 政府補助部分:互助人每人每年補助互助費新臺幣(下同)六百元。
二 互助人員負擔部分:互助人每人每年繳納互助費二百元。
三 其他補助。
前項政府補助部分,由縣政府編列預算撥交互助會(彰化縣義勇消防人員
福利互助委員會),互助人員負擔部分,均由參加互助機關(單位)於每
年七月底前解繳互助會。 |
第十四條 |
參加互助機關(單位)每月應造具互助費計算表及互助費收支明細表,於
次月五日前送互助會。 |
第十五條 |
互助費由互助會在公營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及生息,其本息悉充福利互
助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