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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000681號 令
法規體系: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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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四 章 互助費之籌措、保管及運用。
第 13 條
互助費之籌措方式如下:
一 本府補助部分:互助人每人每年補助互助費新臺幣(下同)六百元。
二 互助人負擔部分:互助人每人每年繳納互助費二百元。
前項本府補助部分,由本府編列預算,撥交互助會。互助人負擔部分,由
參加互助機關於每年一月十日前解繳互助會。
第 14 條
主管機關每月應造具互助費計算表及互助費收支明細表,於次月五日前送
互助會。
第 15 條
互助費由互助會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僅供福利互助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