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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0361809號 令
法規體系:
消防類
立法理由:
修正對照表.pdf
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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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三 章 參加、退出及停止互助
第九條
義勇消防人員應由參加互助機關(單位)造具名冊,檢同互助資料卡送互
助會,一次辦妥參加互助手續。
第十條
新編組、退隊或死亡人員參加或退出互助,以事實發生之日起生效。但當
期之互助費應全額繳納。
第十一條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費,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參加互助機關(單位)每月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之互助人,造具
異動月報表,連同資料卡、申請書,於次月五日前送互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