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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000681號 令
法規體系: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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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參加、退出及停止互助
第 9 條
義勇人員應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檢同互助資料卡送互助會, 一次
辦妥參加互助手續。
第 10 條
新編組、退隊或死亡人員參加或退出互助,以事實發生之日起生效,但當
期之互助費應全額繳納。
第 11 條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費,不予退還。
第 12 條
參加互助機關每月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之互助的人,造具異動月
報表,連同資料卡、申請書,於次月五日前送互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