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公有物品之登記與管理 |
第 8 條 |
公有物品增置後,由請購單位之承辦人製作單位「公有物品領用清冊」(
附表 2),並請領用人員簽名後,完成領用程序再交單位公物保管人統一
管理。 |
第 9 條 |
購置非消耗性公有物品經驗收合格後,由行政科填製「物品增加單」(附
表 3)四份,辦理公有物品增加之登記,分別由行政科、會計室、使用單
位留存管理,作為公有物品登記異動之原始憑證,其相關人員應於增加單
蓋章,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若甲單位經費出資,供乙單位購置之公有物品,則由乙單位保管。
二、若屬「他機關捐贈或補助款之公有物品」者,業務單位需檢附相關資
料(函、簽、他機關減損單)供行政科填製增加單,以利後續管理。
物品採購支出憑證於核銷時,應會財產承辦人員,不得私自塗銷,但車輛
維修、機械設備維修、器材維修、廳舍修繕等除外。
供防宣、義消使用個人裝備物品,應由單位保管人製作借據,並請防宣、
義消簽章;防宣、義消退隊時,單位保管人應將借用之個人裝備物品取回
;另供防宣、義消使用個人裝備物品亦列專冊管理。 |
第 10 條 |
各單位保管之公有非消耗物品,因調職、離職、退休或其他業務調整需移
轉他人使用或保管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保管人調職、離職或退休時,由原保管人填寫「物品交代清冊」(附
表 4)一式二份,一份單位留存,一份送交行政科財產承辦人員。
二、不同單位間之移轉:由移出單位填寫「物品移動單」(附表 5)並轉
交給移入單位,移入單位核章後於一個月內送至行政科辦理異動事宜
。
單位保管人交接時,需填具「物品交代清冊」一式二份,並由主管擔任監
交人並於清冊上蓋章後一份單位留存,一份送交行政科財產承辦人員。
單位主管異動時,亦應填報「物品交代清冊」,由副主管擔任監交人,於
清冊上蓋章後一份單位留存,一份送交行政科財產承辦人員。 |
第 11 條 |
各單位公用物品不得為任意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原定用途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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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公有物品之盤點由使用或管理單位配合行政科年度財產盤點計畫實施之。 相關表格說明於行政科檔案共享供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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