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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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釐清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單位)應辦統計之權責與分工,避免統計業務重複或遺漏,依據統計法及「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規定,訂定本方案,俾健全政府統計之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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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各機關(單位)之統計範圍劃分,由本府主計處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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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統計範圍之劃分原則
(一)本府應辦理之統計,應依其法定職掌及業管權責由直接關係之各機關(單位)辦理之;若涉及兩個以上之業務關係機關(單位)之統計,則就主管業務範圍分別辦理。
(二)無法明確劃分直接關係機關(單位)之統計項目,依中央所訂方案中辦理該統計項目之中央機關主管業務性質,並邀集有關機關(單位)共同商定。
(三)凡屬基本國勢調查統計由本府主計處及相關業管機關(單位)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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