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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消防局公有物品使用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彰消行字第1070014107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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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依據
第 1 條
本規定係依據行政院「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
財物標準分類」、「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彰化縣施行細則」及其他等相關法
令訂定,以有效管理本局同仁保管及使用公有裝備物品。
第 2 條
本規定所稱之公有物品,係指單價金額未達新台幣 1  萬元,或使用年限
未達 2  年之裝備、服裝、物品等,並依其材質及功用分類如下:
一、消耗用品:指公用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使用價值或涉及個
    人衛生,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個人裝備及器材等;另
    為確實掌握本局個人裝備器材數量,其另列專冊管理。。
二、非消耗品:指公用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品、餐飲用
    具、陳設用具等(如附表1)。

    前項消耗用品及非消耗品之分類,本局得視物品重要性及內部控制情
形,經本局首長核准後自行調整。

第 3 條
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單位:使用公有物品之單位。
二、保管人:負責保管公有物品之人員。
三、使用人:實際使用公有物品之人員。
四、單位保管人:係指各單位指派統籌管理該單位公有物品相關業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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