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依據 |
第 1 條 |
本規定係依據行政院「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 財物標準分類」、「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彰化縣施行細則」及其他等相關法 令訂定,以有效管理本局同仁保管及使用公有裝備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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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規定所稱之公有物品,係指單價金額未達新台幣 1 萬元,或使用年限
未達 2 年之裝備、服裝、物品等,並依其材質及功用分類如下:
一、消耗用品:指公用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使用價值或涉及個
人衛生,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個人裝備及器材等;另
為確實掌握本局個人裝備器材數量,其另列專冊管理。。
二、非消耗品:指公用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品、餐飲用
具、陳設用具等(如附表1)。
前項消耗用品及非消耗品之分類,本局得視物品重要性及內部控制情
形,經本局首長核准後自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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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單位:使用公有物品之單位。 二、保管人:負責保管公有物品之人員。 三、使用人:實際使用公有物品之人員。 四、單位保管人:係指各單位指派統籌管理該單位公有物品相關業務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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