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本規則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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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規則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 市區道路:係指本縣各都市計畫區域(含各種特定區)內所有道路。 二 路基:係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份,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寬度及為使路 基穩定所形成挖填土之邊坡。 三 路面:係指承受車輛、行人行駛(走)部分在路基上以各種材料舖築 之承受層。 四 路肩:係指路基有效寬度減除路面寬度,所剩兩側之路基面。 五 路拱:係指道路橫向坡度曲線。 六 人行道:係指劃設供行人專用之地面、道路與人行陸橋及人行地下道 。 七 分隔島:係設於道路路幅內,高出路面之構造物,用以區分各向、各 型車輛及行人適當使用道路之安全設施。 八 專用道路:係指各公私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之道 路。 九 平交道:係指市區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之地方。 十 共同管道:指設置於道路內之道路附屬工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用 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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