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 條 |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其補助項目為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相關心理復健費用。。
二、由醫療院所治療者,依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三、由相關機構、團體、專業人員進行輔導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心理復健費: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
限。
(二)夫妻、家族心理復健費:每小時最高二千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
(三)團體心理復健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
前項每案每年最高合計補助三十小時,如遇特殊情況且經本府評估確有必要者,得專
案申請延長。
接受第一項心理復健者逾約定時間十五分鐘仍未抵達,輔導人員應於
紀錄表註明,該次費用折半支給補助,至多以三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