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彰化縣中低收入戶罹患重傷病看護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主管機關: |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
發布機關: |
彰化縣政府 |
發布日期: |
108.06.27 |
發布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80217110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彰化縣中低收入戶罹患重傷病看護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
法規名稱: |
彰化縣中低收入戶罹患重傷病看護補助辦法 |
內容: |
第三條
依前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須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
(下同)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第五條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 屬第二條第一款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一千八百元。
二 屬第二條第二款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九百元。
前項補助,除以專案將補助款核撥予代墊者外,由本府經郵局逕撥匯至申
請人帳戶。
第一項第一款,每人每一年度傷病看護補助以十八萬元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每人每一年度傷病看護補助以九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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