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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4:42

修正「彰化縣中低收入戶罹患重傷病看護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發布機關: 彰化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8.06.27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21711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彰化縣中低收入戶罹患重傷病看護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法規名稱: 彰化縣中低收入戶罹患重傷病看護補助辦法
容:
第三條
依前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須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
(下同)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第五條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 屬第二條第一款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一千八百元。  
二 屬第二條第二款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九百元。

前項補助,除以專案將補助款核撥予代墊者外,由本府經郵局逕撥匯至申
請人帳戶。
第一項第一款,每人每一年度傷病看護補助以十八萬元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每人每一年度傷病看護補助以九萬元為限。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