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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4:32

修正「彰化縣政府獎勵居家托育人員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五點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發文機關: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發文日期: 108.04.01
發文字號: 府社兒少字第10801078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彰化縣政府獎勵居家托育人員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五點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獎勵居家托育人員實施要點
容:

三、申請期間:當年度四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
五、獎勵條件:
(一)前年度一月一日前取得本府核發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持續收
    托幼兒。
(二)前年度考核成績為優等者。
(三)近二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未有違反居家式托育服
    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理規定之居家托育人員。
(四)近二年度考核成績非列為乙、丙、丁者。(年資未滿二年者,則以
    近一年度為主)
(五)依規定收取本府公告之收費項目及金額。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