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聘任辦法」部分條文。 |
法規名稱: |
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聘任辦法 |
內容: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鄉(鎮、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公立幼兒
園)之園長,及設立於本縣之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附設幼兒園)之主任。但不
包括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任用者。
第七條 凡具備本條例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者,得參加本縣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
前項人員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情事者,不得參加公立幼兒園園
長之遴選。因故意隱匿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於遴選聘任後始發現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園長職
務。
第十一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依規定截止日期前,
提出園務發展計畫,經遴選小組審議通過後,報鄉(鎮、市)公所核准後,延任至核定退休生
效日止。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鄉(鎮、市)公所依規定辦理園長遴選事宜或指
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長,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本條例第十
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教保員。
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未獲遴聘不願回任教師或教保員者,鄉(鎮、市)公所得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 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 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得由本府協助優先介聘或遷調 至本縣其他公立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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