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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0: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消防局公務車輛管理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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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行政院頒定「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篇(民國 94 年 6  月
    27  日行政院台 94 秘字第 0087205  號函修定)。
二、彰化縣政府公務車輛管理使用要點一○一年一月四日府行庶字第 101
    0002116 號
三、本局任務特性及確保行車安全之需要。
貳、目的:
    加強本局各型公務車輛之管理、調度、派用,杜絕浮用濫派,防制違
    規肇事,維護行車安全。
參、車輛管派原則:
一、公務車輛(行政車輛)除救災指揮車外,均由車輛保養場以電腦派車
    系統調派。
二、車輛申請應由需求人員依公(勤)務需要,於電腦派車系統詳細填寫
    用車事由、目的地、用車時間,於電腦派車系統依權責核派。
三、多人同一用途之車輛申請,應以併車方式派遣,避免浪費車輛資源及
    油料。
四、車輛調派單位於電腦派車系統每日詳實管制,並查核申請單位是否依
    系統所列事由、目的地及時間使用車輛。
五、車輛派遣優先順序:緊急派車(救災用)→專案、特殊任(勤)務或
    上級指示優先用車→一般公務使用。
六、緊急派車時間急迫無法提出申請時,應俟差畢後於電腦派車系統辦理
    補登。
七、車輛於差畢後,駕駛應確實於電腦派車系統詳細登錄使用時間、前往
    地點、還車時間、車輛外觀及車輛性能情形,以落實車輛管制及油料
    核銷作業。
八、申派車輛人員應負責監督調派車輛之各項交通安全事宜,並遵守相關
    規定,確保行車安。
九、管調派單位對集中調派車輛應注意車容保持清潔,加強保養勤務,並
    應嚴格要求車輛保管人做好行駛前、後之檢查作業,以策安全。
十、本局局長、副局長、秘書指揮車使用以指揮救災及公務使用為原則,
    因應緊急事故,得供使用人隨時公務應變使用,以利直赴現場處理。
肆、車輛管派及肇事處理:
一、車輛管理:
(一)凡因執行專案任務或長途差勤需隔夜(日),方能返回單位之車輛
      ,其申派人員應負保管責任。
(二)車輛管理人員或維修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擅取駕駛(使用)
      人所駕車輛行駛,違者予以議處。
(三)車輛之隨車資料及行車執證照、保險卡,一律由業務管人員集中管
      理(車輛調服勤時攜影印本隨車備用)。
(四)各種車輛應注意保持車容清潔,加強車輛保養勤務,並應嚴格要求
      車輛保管人員做好行駛前、後之檢查工作,以維車輛行駛安全。
(五)車輛應依保險作業規定,完成法定保險投保後方可調派使用。
(六)凡經測試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車輛,一律不得派用
      。
(七)車輛行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並依規定繫掛安全帶。
(八)車輛違規應接受執法人員之取締登記,不得拒絕。
(九)車輛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
(十)注意繳納牌照稅、燃料稅,及定期檢驗,以免受罰。
(十一)注意車輛保險期限,到期主動續保,確保權益。
(十二)無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或有駕駛執照者不得越級駕駛車輛。
二、車輛調派使用:
(一)車輛調派申請區分一般申請、緊急申請及專案申請作業方式如下:
      1.一般申請:申請單位應於電腦派車系統辦理申請,由單位主管核
        閱許可後,逕於用車前一日16時前登錄於電腦派車系統。
      2.緊急申請:凡緊急狀況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必須使用車輛,得
        先行協調車輛管理單位(管理人員)報請權責長官後,按規定於
        電腦派車系統核派。
      3.專案申請:專案勤務需申派車輛連續出勤二日以上時,應將「車
        輛調派」納入各該任務之計畫內註明「專案申請」,一併經權責
        長官核定後再由申請單位於電腦派車系統登錄比照一般申請方式
        申派車輛。
(二)派車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車輛管理人員,得可拒絕派:
      1.用車事由不詳者,或二人以下派車者,惟急用者或其他奉准事由
        者不在此限。
      2.申請單位主管或代理人未審核同意。
      3.日期不符者。
(三)多人同一用途之車輛申請,應以併車方式派遣,避免浪費車輛資源
      及油料。
(四)集中調派之車輛,駕駛人員必須於電腦派車系統審核同意方得出車
      ,並需詳細記載行駛時間、地點、里程於系統上;車輛使用完畢,
      須請使用人於電腦派車系統登入還車手續,以備查核,如係緊急調
      派亦須補辦此項手續。
(五)車輛於差畢回場後,駕駛應確實登錄電腦派車系統車輛使用紀錄,
      以落實車輛管制及油料核銷作業。
(六)車輛出勤前,車輛管理人員應對駕駛人員提示及說明安全注意事項
      ,並將所派之車輛登記於電腦派車系統。
(七)申請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應儘
      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若需派用車輛,以送達為原則。
(八)乘車人、駕駛員均應依照道路交通規則規定辦理,如違規而導致意
      外事故者,除嚴予議處外,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三、肇事處理:
(一)車輛肇事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1.駕駛人員及隨車人員等,應迅依下列事項處理:
     (1)保持現場,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及本
          局相關單位〈作業流程如附件〉。
     (2)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警示標識,事後並應即予
          撤除。
     (3)向主管人員報告經過。
     (4)在高速公路肇事,應儘速將隨車備用車輛故障標誌,在肇事現
          場後方一百公尺處豎立,警告後方來車,以防追撞。
      2.主管人員趕赴現場,除配合處理機關作有關救護、援、會辦之處
        置外,並應紀錄處理機關對肇事現場勘查、蒐集事證及詢問關係
        人之資料,作為單位後續處置之依據。
(二)車輛肇事後之善後處理,車輛管理人員應注意事項:
      1.應與肇事處理機關密切協調聯繫。
      2.刑事部份應依法處理。
      3.民事部份由司法機關審理或當事人雙方成立和解。
      4.車輛肇事如有傷亡,依照規定賠償,並依保險規定通知保險機構
        辦理理賠手續。
(三)車輛肇事依當地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或司法機關最後判決認定之事
      實,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
(四)車輛公出發生意外事故,駕駛人員除作必要之處置外,應提出書面
      報告,並奉局長核准後始得送修,並應告知車輛管理員,如有牽涉
      保險理賠者外,並應告知保險公司。
(五)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申辦保險理賠,應以奉核准公務派出者為限,
      如未經派車程序,並簽奉核准者,其發生事故之民事責任概由駕駛
      人自行負責,其維修費亦然。
伍、各大(分)隊車輛調派使用:
一、本局外勤各式公務車輛,除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統一指揮調派執行救
    災救護勤務外,由各單位主管控管執行各項公務使用,惟肇事處理適
    用本注意事項及本局頒訂相關車輛請修作業規定。
二、各大、分隊公務車輛(含救災指揮車、後勤車及機車)不得公器私用
    ,如有發現將從嚴議處,並追究主管監督不週之責任。
陸、本要點未盡事宜,適用彰化縣政府公務汽車管理使用要點之規定。
柒、本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