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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3: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30236745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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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美化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環境美觀、落實公眾參與機制辦理公共藝
術相關業務,依彰化縣公共藝術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除依「彰化縣縣
庫事務處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種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
算,以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彰化縣文化局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行庫設立專戶儲存,循環運用,在不妨礙專戶設立目的下
,得由本府視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提撥之經費。
二、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中央補助之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執行本縣轄內辦理公共藝術之支出。
二、執行本基金有關業務所需之經費。
三、其他相關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得聘僱工作人員若干人,以辦理公共藝術及基金相關業務。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相
關法令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