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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7: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彰化縣特色民宿認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城觀字第09102257860號
法規體系: 城市暨觀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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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特色民宿之認定,以推廣特色民
    宿之設立,特訂定本要點。
二、特色民宿之申請,應符合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並經各相關單位審核
    通過後,始得檢具特色民宿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府城鄉發展局觀光
    課申請之。
    前項特色民宿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建築特色、景觀特色、產業特色、人
    文特色、服務特色等五項特色之描述介紹。
三、本府為辦理特色民宿之認定工作,設置認定作業小組 (以下簡稱作業
    小組) ,以開會方式共同認定之。
    作業小組成員組成如下:
 (一) 本府城鄉發展局觀光課課長擔任召集人。 
 (二) 本縣文化局、本府農業局、民政局、建設局各派一人擔任。 
 (三) 彰化縣觀光協會推薦一人擔任。 
 (四) 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小組成員經縣長核定後聘任之,任期為一年,並得連續擔任。
    作業小組召集開會時,得邀集各當地鄉 (鎮、市) 公所派人列席,並
    得邀請申請人與會說明。
四、特色民宿之認定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認定項目分別為建築特色、景觀特色、產業特色、人文特色、服務
      特色等五項,申請人於申請時需先於上述項目中挑選二項作為主題
      認定項目。
 (二) 認定標準以主題認定項目各佔三十五分,餘三個項目分別各佔十分
      ,總分為一百分。
    前項之認定工作得以實地勘查或書面審議之方式為之,每次出席作業
    小組成員不得少於五人,並以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即可認定為
    特色民宿。 (如附表一、二)
五、申請人檢送之文件應補正者,受理作業單位應一次通知其於一定期間
    內完成補正。
六、通過特色民宿之認定者,仍應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設立後始得營
    業。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