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30152614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辦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直轄市及縣 (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性別平等教育事務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本縣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本縣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本縣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業務督導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教育處處長及其他有關機關(構)代表。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前項第二款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聘期二年一聘,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前項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之,補聘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主管業務科科長擔任之。
五、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且所聘校長、教師、家長等團體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府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府查證屬實。
九、本委員會於接獲申請或檢舉調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事件時,得由本委員會委員三人共同作成案件受理與否之決定及建議事項。
十、本會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十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前已聘(派)任之委員,符合本法規定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或重新遴選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