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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兒童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兒少字第1110464550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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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建立早期療育工作制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設置彰化縣兒童發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之規劃。
(二)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推動。
(三)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鑑定、療育及相關服務等有關問題之協調指導。
(四)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
(五)其他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有關之倡導協調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縣長為主任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分別派(聘)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縣衛生局局長。
(四)醫學專家或復健治療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社會工作專家一人至二人。
(六)特殊教育或幼兒教育專家一人至二人。
(七)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補行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局、處主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及早期療育團體代表列席。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幹事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科長派兼之,助理幹事一人由本府社會處業務承辦人派兼之。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本會議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各有關機關辦理。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依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