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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推字第1110063412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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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文化創意(以下簡稱文創)產業計畫、方案之推動及整合,協調本府各局處文創產業業務,特設置彰化縣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縣文創產業發展相關業務推動與跨局處協調及整合等事項。
(二)關於本縣文創產業發展相關業務工作計畫執行成效之審議及檢討等事項。
(三)其他本縣文創產業發展相關業務創新方案之提出、推動、協調等事項。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指定本府相關人員兼任;一人為執行長,由本縣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文創產業學者、專家及本府推動相關業務局處主管聘(派)兼任之。本委員會委員應有四分之一以上為外聘之文創產業學者、專家。
前項外聘之文創產業學者、專家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
本委員會委員為外聘之學者、專家者,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任之。本府各局處委員,得因職務調動而調整之;各局處委員因組織調整增加人數者,得逕予增聘;若減少人數者,得縮短任期,重新改聘,以符合第三點之規定。
五、
本委員會下設本縣文創發展中心,置營運長一名及專案人員若干名,負責本委員會之秘書工作,以及本縣文創工作計畫之推動。
六、
本委員會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七、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及諮詢顧問列席。
八、
本委員會內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諮詢顧問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酌給交通費。
九、
本委員會所需相關經費,由本縣文化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