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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與民有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彰稅法字第1106137832號
法規體系: 地方稅務類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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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共創徵納和諧,主動了解民眾需要,協助民眾解決稅務問題
    ,形塑愛心辦稅之親和形象,提升為民服務效能。
二、服務時間:
  (一) 固定時段:每星期五上午 9:00 ~ 11:00。
  (二) 非固定時段:若民眾急需解決稅務問題,得臨時約見納稅者權利
       保護官。
三、會見地點:總、分局納保協商室、其他適當地點或行動視訊。
四、會見人員:總、分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業務單位相關人員。
五、受理單位:總局為納保行政組 (法務科) 及話務中心,員林分局為
    第四股,北斗分局為第三股。
六、受理服務內容:
  (一) 稅務諮詢服務
  (二) 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三) 申訴或陳情
  (四) 行政救濟之諮詢與協助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若約見前發現,得取消約見:
  (一) 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 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三)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四)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
       情者。
八、預約方式及程序:
  (一) 書面 (附表1-申請書) 、電話、網路、電子郵件、傳真、視訊申
       請均可,如以口頭、電話、視訊申請時,由受理單位代為填寫申
       請書並通知納保行政組 (法務科) 列管。
  (二) 預約人數
      1.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每案約見人數以不超過 3 人為限。
      2.內容相同案件以約見 1 次為原則。
  (三) 受理預約時,應填寫民眾之具體訴求或建議、基本資料、聯絡方
       式,轉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安排約見時間後通知民眾,並於約見
       時間前2天提醒民眾記得攜帶證件。 
  (四) 納保行政組 (法務科) 應設立專簿登記列管總、分局案件辦理情
       形。
  (五)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受理約見後,除屬簡易案件,應作成「納稅者
       權利保護事件簡易案件紀錄單」外;餘應作成「納稅者權利保護
       事件處理書」,依限辦理完竣;如有非屬本局管轄之案件,應告
       知民眾權責機關之名稱。
  (六) 如有應行迴避事由,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於通知民眾約見前改分
       派。
  (七) 會見時現場經民眾同意後,全程錄音錄影,以保障納稅人權益。
九、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