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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一百一十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100032461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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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維護學齡前弱勢族群幼兒之受教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據以辦理本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各園)新生入園作業。
二、
招生對象
(一)設籍或居留本縣年滿兩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原住民幼兒不以設籍或居留本縣為限。
(二)適齡國小兒童經本府核准延緩入學者。
三、
招生年齡
(一)二足歲: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出生者。
(二)三足歲: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日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出生者。
(三)四足歲: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出生者。
(四)五足歲: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出生者。
四、
招生名額
(一)各園應依本府核定班級數,公布招生名額。
(二)招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招收以十六名為限;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招收以三十名為限,符合優先入園資格者,得依序優先入園就讀。
(三)有關本縣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酌減班級人數事宜,請依據「彰化縣身心障礙幼兒就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普通班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或減少班級人數參考原則」辦理;另本縣公所專設幼兒園每招收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一名,依其障礙程度至多酌減園生一至三名。
五、
招生方式
(一)直升入園:一百零九學年度已就讀各園之二至四足歲幼兒,可直升原園。
(二)優先入園:凡符合下列資格之幼兒,應免抽籤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就讀,如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應採抽籤方式決定之。
1、第一順位:
(1)身心障礙幼兒:持有本縣鑑輔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2)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持有本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相關證明文件者。
(3)原住民幼兒:持有原住民籍相關證明文件者。
(4)低收入戶幼兒: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
(5)中低收入戶幼兒: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
(6)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7)持有本縣鑑輔會核發暫緩入學證明之幼兒。
2、第二順位:授權各園得依需求增列。
(1)第三胎(含)以上之幼兒家庭。
(2)所屬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子女。
(三)一般入園:
1、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以年滿五足歲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優先,若有缺額,則依年齡依序向下招收。
2、鄉(鎮、市)立幼兒園:依本府核定班級數招收。
3、非營利幼兒園:依核定招收總人數及總營運成本範園內,有彈性調整收托年齡及各收托年齡人數之空間。
六、
各園辦理新生入園招生作業如下
(一)各園應組織招生委員會,由校長(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或鄉(鎮、市)長﹝公所所轄
鄉(鎮、市)立幼兒園﹞為召集人,分別自行辦理,不得聯合或委託招生。
(二)各園應於招生前廣為宣傳符合優先入園資格者,應提早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俾於招生登記當日備審。
(三)招生公告及申請登記卡由各園自行設計印製,辦理登記時應有家長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申請登記卡、籤卡、抽籤及錄取等各項名冊應存園三年備查。
(四)招生公告內容應包含核定班級數、招生名額、作息時間、申請登記日期、地點、登記資格、優先入園資格、應繳證件、抽籤日期地點、報到及註冊日期、缺額遞補方式,及其他重要事項。
(五)凡符合資格之幼兒,可依其志願自由登記或留原園就讀,每位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登記二園(含)以上者取消其抽籤及入園資格,已錄取者撤銷其資格並由備取者遞補。
(六)各園不得劃分學區及採用測驗、口試或其他甄選方式,作為藉以錄取或限制、拒絕登記入園之依據。
(七)登記幼兒人數未超出招收名額,一律免抽籤逕予錄取;雙(多)胞胎分籤或共籤之抽籤規則依家長意願辦理,如超過招生名額,應以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抽籤入園,及抽出備取者若干名,並於抽完籤當場公布,並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八)各園得加抽備取生(備取名額由各園自行決定),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幼兒依順序遞補至額滿為止。
(九)各園應保留招生總人數百分之五之名額,至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無第五點第二款優先入園之幼兒時,始得開放申請入園。
(十)本注意事項第二點雖訂有設籍或居留本縣年滿兩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之限制,惟考量部分幼兒園經多次招生後尚有缺額,為發揮公立幼兒園最大效益及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倘各園有上開情形,應對外開放招收,以共享教育資源。
(十一)招生簡章上需加註「本園有課後留園服務」並註明服務時間。
七、
其他事項
(一)各園應將招生簡章函報本府核准後,始得公開招生。
(二)請各園於開學後二週內,將幼兒名冊函報本府備查。
(三)各校年度招生狀況,作為下一學年度增減班及教師人力資源調配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