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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退還地政規費簡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080215935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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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為簡化受理申請退還地政規費程序,比照單一窗口方式辦理,以加強便民服務,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申請退還地政規費,除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辦理外,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三、
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於接獲駁回通知書或提出撤回申請書之次日起十年內為之,申請撤回者得同時申請退還地政規費。
四、

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檢具下列文件,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一) 退還地政規費申請書一份。(附件一)

(二)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正本,如未能檢附正本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人應附具切結書(附件二)或於退還地政規費申請書備註欄切結並敘明理由代之。

2.政府機關因報帳核銷歸檔無法檢附,請於退還地政規費申請書備註欄切結,或出具公文敘明無法檢附之事由。

(三) 駁回通知書或核准撤回函。

(四) 由代理人申請退還者,應於退還地政規費申請書載明委任事項。

五、
臨櫃申請退還地政規費,由承辦人員審核無誤,即於退還地政規費申請書內填寫核准退還規費金額並列印,送請決行後,第一聯逕送收費人員,以現金當場退還申請人。
六、
依第五點辦理退費案件當日總結後,承辦員應即將退還地政規費申請書,交與出納計算規費日報表並歸檔存查,嗣後依據此資料於次月初編製徵解規費月報表及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陳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七、
退還以前年度歲入規費者,地政事務所即以專案向本府申請『退還以前年度歲入款』,俟本府款項核撥各所規費專戶後,辦理退費事宜。
八、

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以開立支票或匯款方式辦理:

(一)通信申請者。

(二)退還非本年度繳納之規費者。

(三)申請退還溢繳登記罰鍰者。

(四)申請退還金額一萬元以上者。

(五)申請退還金額逾收費人員現有金額者。

(六)未檢附收據正本,以切結方式辦理者。

依前項方式辦理者請檢附領據為之(附件三);另匯款方式應附匯款同意書及所需匯費由申請人支付(附件四)。

九、

經核准退還規費後,地政規費聯單辦理方式如下:

(一)以現金方式全額退費時,應於地政規費第一聯收據正本加蓋「已退還現金在案」章戳後併退還地政規費申請書歸檔。

(二)若只退還部分規費,則於第一聯收據正本加蓋「已退還現金 ○元後餘○元」章戳後退還申請人,第一聯收據影本於加蓋「已退還現金○元後餘○元」章戳後併退還地政規費申請書歸檔。
十、
地政規費為避免重複退費,退費時應建檔加以列管。